证言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说明证人与本案诉讼双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例如亲戚、朋友、利益等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
详细描述证人直接感知到的事实,包括事情经过、时间、地点、结果等。证言内容应当简练、明确,并且只写证人自身听到和看到的事实,不得包含推论。
证言可以包括口头陈述和文字陈述,但以口头陈述为主。在口头陈述中,还应包括特殊证人的“动作陈述”,例如聋哑人所用的“手语”。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言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能够经得起法庭的审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提供口头或书面的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包含上述的详细内容,并由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证言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的关系、证言内容、证言形式、证明力以及提供方式。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证人证言的完整框架,确保了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