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树木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
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数量特别巨大:一般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和相关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