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拘留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程序: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这些步骤和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异地拘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