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环卫部门具体辖区的环卫所和环卫处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市管理局可能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但具体职责和权限可能因地区而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级物业主管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建议
城市地区:主要归环卫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具体职责可能由市级或区级相关部门承担。
农村地区:主要归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建议根据具体地区和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