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证据类型: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书面文件。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物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固定、保全的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博客、QQ聊天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笔录。
这些证据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和应用,但它们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用来确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