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主要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和是否存在补充侦查等因素而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一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即一个半月。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案件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那么整个审查起诉的周期会相应延长。
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审查起诉的时间不受四十五天的限制。
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长达十二个月。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案件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会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普通程序:一个月(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最短十日,最长十五日。
补充侦查:一个月(重新计算)。
取保候审:最长达十二个月。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程序,普通程序下一般为一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则最短十日,最长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后期限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时间可能长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