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最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仍享有生命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不应因其身份而被剥夺。
死刑犯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确保在死刑执行前身体状况良好。若在死刑执行前出现疾病发作或其他意外,收押机关应尽力治疗。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权会见亲友,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也是其基本社交权利的保障。
死刑犯有权拒绝任何非法的打扰和虐待,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和不正当的待遇。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享用到最后的晚餐,并且有可能被允许抽一支烟,以减轻其内心的恐惧。
死刑犯可能获得批准与家人进行通话或写信,这是对其人性化关怀的体现。
死刑犯还有机会观看最后一场电影,这是对其在极端情况下的人文关怀。
死刑犯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且上诉过程应得到保障,确保其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死刑犯有权申请赦免或减刑,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或减刑的机会。
在执行死刑时,必须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并公开执行过程但不公布具体细节,以尊重其人格尊严。
死刑犯通常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死刑犯在极端情况下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同时也是对司法制度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