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日期通常指的是将犯罪人员实际交付给执行判决的场所或机构执行判决的日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需要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
判决的确定之日是判决书上标明的日期,而判决的执行之日则是犯罪人员被实际交付执行判决的场所或机构执行判决的日期。
一审判决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判决书生效。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通常会在七天内交付执行。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修订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