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是终审裁定,因此一经作出即生效。
对于这三类可以上诉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这意味着,一旦这些裁定被送达给当事人,执行程序就立即终止,不再恢复。
除了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的其他裁定,如果依法不准上诉,则一经作出即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五十条,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仲裁裁决书从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等三类可上诉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及经济仲裁裁决书均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