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由个人或财产组成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在法律上被赋予人格,能够代表自己参与民事活动。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法律认可或批准的组织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其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其终止时消灭。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是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的个人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由法人独立承担。
法人有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唯一代表,其行为即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属性,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