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异议,包括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发生经过等,那么就不适合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等原因导致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那么调解也无法进行。
如果事故涉及手续不全的车辆、酒驾或毒驾的驾驶员、无证驾驶或无法出示驾驶证的驾驶员等特殊情况,那么调解也不适用。因为这些情况可能涉及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公共设施损坏,如道路、桥梁、交通标志等,那么也不适合进行调解。因为这类事故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损和修复,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一方单独造成的,且没有造成其他方的损失或伤害,那么也不需要进行调解。因为这种情况下责任明确,只需要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损失即可。
在行政诉讼领域,除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其他情形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诉讼主要定位于客观诉讼,特别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没有处分权的。
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调解,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本质上为“身份关系确认”之诉,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以及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这些情况因涉及严重违法或当事人意愿,不适用行政调解,需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证据不足或灭失、涉及特殊车辆或驾驶员、损坏公共设施、单方事故、行政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特别程序案件以及涉及特定社会组织的案件等。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调解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