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生育津贴基数也可以依据单位当月缴纳生育保险的工资基数计算,最低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如果某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生育津贴基数为15000元,计算为15000 ÷ 30 × (158 + 30) = 50133.33元。
如果某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则生育津贴基数为4200元(7000元的60%),计算为4200 ÷ 30 × (158 + 30) = 29666.67元。
建议
用人单位在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应确保数据准确,以便正确计算生育津贴。
员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时,也应了解自己的基数计算方式,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