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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可以构成证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2:31:32    

可以构成证据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物品。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例如,合同、借条、文件、票据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

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例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电子数据:

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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