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疫情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相关假期以及工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复工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其正常工作时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加班费、各类特殊情况下非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或者奖金。
建议
企业应尽量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减少因疫情导致的工资支付压力。
对于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以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企业和职工应保持沟通,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