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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认定有哪些情况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02:32    

人口认定有多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常住人口认定

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经常居住地认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注意,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并不包括在内。

拆迁人口认定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人员会被优先认定为拆迁人口,包括户口本上登记的常住人员,但空挂户情况需另行判断。

长期在该宅基地房屋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被认定为拆迁人口,例如政策性移民、经合法手续长期居住的人员等。

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一般会被认定为拆迁人口,即使家庭成员户籍有变动,只要对房屋有权益关系,也会被考虑。

因婚姻关系迁入的人员,合法婚姻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宅基地房屋的,通常属于拆迁人口认定范围。

符合当地拆迁政策规定的新生儿、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也会被认定为拆迁人口。

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低收入人口认定

低收入人口认定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等。

这些情况涵盖了不同场景下的人口认定,包括常住人口、经常居住地、拆迁人口、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以及低收入人口等。每种情况都有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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