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选择判例法制度的主要原因包括:
判例法原则与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相符。
中国没有普通法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判例法历史传统。
判例法对法官的培训要求较高,而中国法官可能还没有接受相应的方法论教育。
判例法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个别性和不民主性,与追求法律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相违背。
成文法制度下,中国法律体系已经相对完备,判例法可能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中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可以在不成文法体系下实现类似判例法的功能。
制度及制度的有效性总是与特定的条件和语境相联系,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实践证明成文法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以上各点均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及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在某些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对法院裁判民事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不成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