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2. 将释放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 如果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 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6.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未说明理由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以上步骤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