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波所犯罪行包括:
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9日判决吴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一判决书中,吴海波还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7月6日的起诉书指控,吴海波在担任吴忠市公安机关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假立功、伪造立功证明材料、非法收受财物,充当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指挥部主任吴海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吴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同样在2020年7月6日的起诉书中,吴海波还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
综上所述,吴海波所犯的罪行包括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