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刑罚方法,旨在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
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旨在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执行方式主要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执行期间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