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耳廓面积损伤30%以上、牙齿脱落4枚以上等。
轻伤使人肢体或容貌损害、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建议在具体鉴定时,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