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用地企业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进行建设。
用地企业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
即“少批多占”,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无审批权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批准占用土地。
超越自身权限批准占用土地。
村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住宅。
占用土地的数量超过批准的范围。
在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当事人拒不归还。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
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未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
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且未按期改正。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重建或扩建。
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包括: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