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包括产前15天的假期。对于难产的情况,产假增加至98天+15天=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此外,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
西藏自治区:带薪产假最长可达一年半。
海南省:带薪产假188天。
宜昌市:鼓励支持各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1年。
建议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因为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产假政策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