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的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工作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综上所述,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的党员主要包括违纪情节较轻、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违纪情节较轻的党员。具体适用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