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房屋拆迁工作由以下部门负责: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条例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些规定确保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保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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