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其他成员包括以下几类:
即夫妻中的另一方。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继父母。
包括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如叔叔、伯父、姑姑、舅舅、舅妈、姨妈、姨姨等,这些亲属通常因长期共同生活而构成家庭成员。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总结来说,家庭其他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