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待遇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可能会受到地区、个人工资水平、是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待遇标准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