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费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因就医或转院产生的交通费,以及参与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用。
赔偿的费用应是合理必要的,通常参照当地同类交通工具的正常收费标准确定。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请确保收集所有相关的交通费用票据,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