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六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