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机肥需要以下证件: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对于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也需要提供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成年人,智力正常)。
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去税务局办理税务证。
如果销售的有机肥包含复合肥、复混肥,则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国家环保部门要求有机肥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要求后才能生产肥料,需要提供环评报告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适用):
如果销售的有机肥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则需要办理该许可证。
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如适用):
根据相关环保法规,销售有机肥可能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建议:
确保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并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于首次销售有机肥的企业,建议先咨询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