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几种:
涉及确定公民是否具有选举资格。
涉及确认个人是否失踪或死亡。
涉及确认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确认财产是否无主。
涉及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涉及确认担保物权的实现。
这些程序通常是非讼性的,即没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法院的判决通常是终局性的。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再审、级别管辖、一审终审、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以及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等特别规定。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特别程序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以便正确地进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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