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期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包括因工伤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陪护费。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算。
按地区标准×70%×天数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报实销,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议: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关赔偿项目。
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应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