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一些关键权利:
申请人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请求,也有权在仲裁过程中放弃或变更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表示承认或反驳,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庭,并有权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选任仲裁员,并在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时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可以约定是否开庭仲裁以及是否公开仲裁,以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商业利益。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以便有更多时间准备或处理其他事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主张。
当事人有权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对另一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自行和解,并可以在和解后反悔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在仲裁裁决书存在错误时申请补正。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还可以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如申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