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借钱时就已经准备不履行还款义务,以“借钱”为掩护,实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借款人在借款时通过虚构公司或个人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实,或隐瞒自己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等真相,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借款。
若借款人在借款后有隐匿行踪、更换联系方式、举家搬迁等行为,导致出借人无法联系,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如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包括使用虚假证件去银行贷款、长时间未归还;以虚构的理由进行借款、恶意躲避债务;借款后隐瞒事实、拒不归还欠款等。
满足以上条件的借款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定罪处罚。
建议: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避免因轻信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若发现借款人存在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