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征收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这种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这种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这种方式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这种方式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这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这些征收方式的选择主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来确定。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