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死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丧失生命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工作职责而遭受了各种类型的事故伤害,从而导致了生命的消逝。
若是在员工的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因为遭遇事故而受伤甚至是失去生命,也可以被视为工伤死亡。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到了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最终导致了生命的终结,同样也属于工伤死亡的范畴。
如果员工因为患有职业病而丧失了生命,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工伤死亡。
如果员工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了伤害,或者因为事故而失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已经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归类为工伤死亡。
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遭遇了并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从而导致生命的消逝,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视为工伤死亡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因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这些情形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建议在实际案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工伤死亡的认定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