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10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车辆。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建议:
定期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行驶里程,确保车辆在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前进行维修和保养。
对于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应及时报废,避免使用不安全车辆。
关注新法规和政策,了解车辆报废的最新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