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复制的文书主要包括:
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如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请示、报告、审批材料、部门讨论记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退查提纲等,这些通常不属于阅卷范围。
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方式,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电子案卷材料供查阅、摘抄和复制。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以及本案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和办法,需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