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是指 释放拘留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检察院或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时,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通常意味着以下几种情况: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或者有其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并且有积极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的。
不予逮捕的决定可以由检察院作出,也可以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常见于上述几种情形。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不予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后续发现新的证据,案件可能会重新进入司法程序。此外,不予逮捕的决定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