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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被判拘役三个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5:00:00    

近日,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此案判决近日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现有人发布关于弹簧套狩猎器的视频,李某某为了捕猎,便与卖家添加微信,取得联系后购买弹簧套狩猎器进行捕猎。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某共计花费人民币14350元购买了105套弹簧套狩猎器,并将其中8套弹簧套狩猎器提供给其表弟任某某使用。2023年10月,李某某将所购买的弹簧套狩猎器安放于汇川区团泽镇某某山上,长期进行非法捕猎活动,期间捕获野猪一只、猪獾一只,并将捕获的野猪和猪獾带回家与家人共同食用。

被告人李某某得知任某某因非法狩猎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便将剩余的弹簧狩猎器丢弃于附近的水库中。经林业部门对李某某非法狩猎的地点及工具进行认定,其狩猎的地点属于禁猎区、使用的弹簧套狩猎器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且其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现又非法狩猎,应依法严惩。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记者:雷宇

编辑:王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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