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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交通事故的“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6:12:00    

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全责”方可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胡某某驾驶普通摩托车载着自己的儿子小胡行驶在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及小胡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及小胡无责任。因损失赔偿问题,“全责”的胡某某和小胡,将“无责”的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胡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423元,原告胡某某向被告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6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最大特点是具备“无责赔付”的规定。

“无责赔付”适用情形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无责”一方的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损失进行理赔,比如,甲、乙两车均投有交强险,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认定甲车全责、乙车无责,乙车的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等全部损失均由甲车责任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而甲车的各项损失由乙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理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这一规定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和保障性。

本案中,双方均驾驶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可以要求“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不会因无责赔付出险而提高次年的保费。“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车辆驾驶人驾车上路时应遵纪守法、谨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供稿:商洛商州法院

作者:寇宇婷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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