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的审批部门主要取决于发行主体和具体情况:
如果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则债券发行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对于其他情形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则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外,还应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最终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综合以上信息,可交换债的审批部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其他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并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需要经过上述推荐和抄报相关机构外,最终也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审批路径,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