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
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有效的担保手续,如担保书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或存单等。
若担保人为第三人,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及现场确认担保或公证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等。
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其他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措施的,需要交纳申请费。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
建议:
在准备申请财产保全时,务必详细列出所有必要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需要提供担保,可以考虑使用财产保全担保保险来降低担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