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质押的债券包括以下几类:
以公司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
由地方政府发行并托管的债券。
由企业发行并托管的债券。
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自2012年12月10日起,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属于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押物。
此外,根据《民法典》和《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债权也可以作为质押物:
汇票、本票、支票。
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综上所述,可质押的债券种类繁多,包括公司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符合特定规定的债券。同时,其他一些债权如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也可以作为质押物。在进行债券质押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质押债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