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它们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因此不能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但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外提供保证。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这类企业不具备提供担保的能力和信用。
这类企业因其潜在的经济负担,也不适合提供担保。
这类企业已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应再提供担保。
这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不能提供担保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分为上述几类。企业在选择担保对象时,应仔细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和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