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条主要规定的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后果包括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促使相关人员重视消防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