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情绪,做事太冲动触犯法律红线,最终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毛坝镇的老李从老邓家吃完饭后,驾驶小货车向毛坝镇街道方向行驶。在其驾车经过小王停放在桥边的车辆时,发现小王车上放置了一车废品,认为小王抢了自己的废品收购生意,便心生嫉妒,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小王车上的编织袋点燃,导致整个车辆内的废品燃烧,车辆被烧毁。
经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车辆价值38191.77元。后紫阳县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5年2月,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采取放火的方式故意烧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老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老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老李社会表现情况良好,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故对紫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老李适用非监禁刑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老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切勿因一时情绪上头而做出违反法律红线的事情,否则事后追悔莫及也于事无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陈春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