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这包括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一旦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这些情形共同构成了要约失效的完整情形,确保了合同法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要约即告失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