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担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符合《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的比例: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这些条件确保了股权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