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评标结束后,一般有以下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采购人)。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公示应不少于3天,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7天内属于质疑期。
某些地方可能会有额外的规定,例如《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到,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综上所述,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结果的最迟时间不应超过3天,而整个流程包括报告提交、中标通知书发放和结果公告应该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流程的透明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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