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隐性债务指的是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间接通过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包括:
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代替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
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
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的政府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隐性债务的特点包括:
隐性债务往往未被列入政府的正式预算和债务报告,而是分散在不同的融资主体和合同项目中;
隐性债务的统计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难以整合;
由于举债方式不规范,隐性债务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风险,影响财政稳定。
隐性债务的存在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恶化,增加经济系统的脆弱性,并可能在未来对政府的财政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隐性债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对于防范财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